原告:刘仲吾。
被告:杨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杨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黄卿卿
原告:刘仲吾。
被告:杨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杨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黄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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