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杨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杨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