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
被告上海玉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春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安玉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欣
原告吕春旭
被告上海玉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春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安玉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欣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