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

被告上海玉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春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安玉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