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晓坤,男,28岁。

被告: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26弄9号402室B。        

霍晓坤、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晓坤撤诉。案件受理费由霍晓坤负担。        

审判员王玉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