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燕,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8层。

       负责人:侯恩龙,总经理。

       原告高燕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高燕诉称,被告苏宁采购中心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设有“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2017年4月2日,原告高燕在该旗舰店看到“MeiLing/美菱BCD-551WPCX551升对开门冰箱变频风冷节能无霜”进行促销,网页显著位置标有“一级能效省电更节能”,“中国能效标识”图标更以放大形式突出标注“1级”,在此宣传引导下,经过比较各品牌冰箱后,因节能省电优势决定购买该款产品。

       当日,原告高燕拍下两台冰箱并付款,两台订单号及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分别为:4079069747230958,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江畔云庐8-2-1502室,马全鑫;4070249295230958,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亭湖新区华景园25号楼601室,王国松。原告高燕及盐城家人收货后,均发现冰箱实物标注的能效为2级而非1级,原告高燕还发现实物标注的综合用电量为1.10度,而非网页宣传的0.89度,经仔细查看,其他网页上还有24小时0.83度的宣传。

       原告高燕认为,被告苏宁采购中心在促销时故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故申请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被告苏宁采购中心拒绝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增加赔偿原告损失1979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苏宁采购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类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案涉标的亦非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故应以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基于分别形成法律关系的两份合同提起诉讼,且两份合同收货地位于不同省份,从而构成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冲突情形。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消除管辖冲突,故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定法院管辖条件,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忻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钦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