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寿淼淼,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会计,现住江西省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盛进,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现住江西省万年县,系原告的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春燕,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寿淼淼诉被告谢春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寿淼淼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淼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淼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寿淼淼负担。审判员洪烈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