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纪翔,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嘉恒,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纪翔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施纪翔、被告京东商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嘉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纪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京东商务公司履行订单,交付原告购买的路途乐牌儿童安全座椅10台。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被告经营的网站订购了路途乐牌儿童安全座椅10台,并实际支付了货款。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货。被告京东商务公司承认原告施纪翔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网上购物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实际与原告施纪翔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案外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贸易公司)。而且,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京东商务公司承认原告施纪翔在本案中主张的通过网络购买路途乐牌儿童安全座椅10台的事实,故对于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但是,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沪0115民初306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实际与原告施纪翔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案外人京东贸易公司,且该买卖合同已被撤销,故原告施纪翔现坚持要求被告京东商务公司按照该买卖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之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纪翔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纪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审判员金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