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林仲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7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民申2295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7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2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仲亨,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再审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仲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据以认定三快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景点详情”页面并非林仲亨所订购涉案产品的景点详情页面。三快公司是网络平台,产品页面是不同商家提供的某一景区的产品集合。林仲亨下单的产品是已明确退款规则为“有条件退,游玩日当天17:00前可申请退款”,并无“过期系统自动发起退款申请”等描述。涉案产品的改退规则应根据订购时产生的订单详情及涉案订单对应的产品页面综合认定。(二)三快公司是网络经营平台,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是交易的主体,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三)二审法院未追加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作用的第三方广州酷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旅公司)为被告且对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及,属于程序错误。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三快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三快公司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快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一审庭审时林仲亨当庭演示了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APP订票操作流程,在“景点详情”页面显示了“急速退”,在“退款说明”一栏注明了“急速退款,立即到账,未消费可随时申请退款,过期系统自动发起退款申请”的字样,但在“订单详情”页面的“退改规则”中则增加了“游玩日当天17:00前可申请退款”这一条件。“景点详情”页面是美团APP上预定“牛鱼嘴门票(成人票)”的商品首页信息,根据一般人的浏览习惯和操作顺序,会先点击“景点详情”了解购票的具体信息,再进入到订购页面进行具体操作。“景点详情”页面的“退款说明”已经对退款条件作了说明,“退改规则”增加的退费条件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三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增加的退费条件依法对林仲亨不发生法律效力。三快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林仲亨购买的产品应当按照“退改规则”设立的条件申请退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三快公司在“景点详情”页面作出的“未按照急速退款,立即到账,未消费可随时申请退款,过期系统自动发起退款申请”的说明对林仲亨造成误导,使其确信未消费可以随时退款,即使未申请退款系统也可以主动退款,导致林仲亨延期操作而无法退款。三快公司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一审法院认为三快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三快公司应按照“退款说明”的内容随时退款,依据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三快公司主张二审未准许其申请追加酷旅公司为本案被告,且未提及新提供的证据,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三快公司一审并未申请追加酷旅公司为被告,且酷旅公司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院对三快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程序并无不当。另外,二审法院已经对三快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三快公司提出二审法院对新证据未予提及,与事实不符。综合以上情况,本院对三快公司关于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三快公司申请再审所提请求及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三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麦晓婷审判员 陈韶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