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猛。

被告开封市恩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龙。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文卫路阳光丽景小区9号楼4单元2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开封市恩兴商贸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