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林辉。

被告北京大唐君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西苑10号楼4单元101。法定代表人唐林。        

原告韩林辉与被告北京大唐君友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林辉承担。        

审判员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