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刚,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任津华,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任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对被告任津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费维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贺心培
原告:刘刚,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任津华,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任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对被告任津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费维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贺心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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