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祥彦。委托代理人陈书伟。委托代理人麦树明。
被告合肥晨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爱公司”),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564号。法定代表人王成云。
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地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崔常丰、许秋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晨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祥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二、驳回原告张祥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合肥晨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颖人民陪审员朱水旺人民陪审员陈兵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