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马小燕,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刘乔生,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马小燕与被告刘乔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小燕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马小燕负担。审判长杨为民人民陪审员袁琴人民陪审员吴永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