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平,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芬。
原告胡某平与被告重庆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胡某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平负担。审判员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梁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