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君岩。

被告:杨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岩诉被告杨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君岩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君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君岩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