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君岩。
被告:杨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岩诉被告杨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君岩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君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君岩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涂宇萌
原告:张君岩。
被告:杨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岩诉被告杨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张君岩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君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君岩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涂宇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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