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明利,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刘莹涛,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利与被告刘莹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下和解,现原告胡明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明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明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珊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