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伟贤与被执行人陈蔚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15812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自2016年5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537元、执行费320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蔚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蔚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陈蔚文,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