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赵薇
原告孙丁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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