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怡达,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随洋洋,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王怡达与被告随洋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怡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怡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怡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怡达承担。审判员范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