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秦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刘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