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羽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振钦,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5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淘宝服务协议》就纠纷的管辖约定“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即该协议已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上诉人所在的滨江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网购中买家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因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运费由买家还是卖家承担,如是被上诉人承担运费,就相当于被上诉人自己提货,此时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上诉人所在地的滨江区法院为管辖法院。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法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网上截图订单显示,案涉产品的收货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0号财富天地B区706,即合同履行地位于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克勇
审判员季红
代理审判员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