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剑坤,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刁剑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后(移送前诉讼费已退回原告),在本院报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期间,原告李富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如兴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代大鹏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