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磊。
被告:北京京东广能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磊与被告北京京东广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广能)、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东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王金磊诉称,2018年王金磊通过广告宣传从被告经营的京东自营店购买一台价格为1999元的斐讯K3路由器,使用优惠券100元,实际支付1898.12元。京东广告声称可以0元购,并通过联壁金融平台分12返还所有购物款,经过4个月共返还799元,但此路由器价值远低于此价格,较同配置产品价格溢出300%。现就东也将斐讯全系列产品以及0元购广告全部下架,被告作为网络销售经营者,对所经营的产品审查不严,导致原告以及其他消费者购买该产品造成损失。本购物合同未履行完毕,其返现义务第三方上海联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履行义务,因此京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京东放任斐讯销售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K码和0元购是京东销售合同的内容,并非斐讯独立邀约。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网络合同,原告退货,被告一次性几原告退还剩余承诺购物款1200元;2、被告向原告三倍赔偿5694.36元;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京东电子商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京东电子商务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与王金磊之间不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不是涉案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故本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管辖,请将本案移送至京东所在地的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外,王金磊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获得赔偿并不是因其购入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是因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无法兑现王金磊所称的0元购活动承诺。因此本案并非因网络购物合同引发的纠纷,而是王金磊与斐讯公司之间因斐讯公司所主办的线下活动所产生的纠纷,不应当适用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京东电子商务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其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及生产者,且王金磊起诉要求退货是因斐讯公司未兑现0元购活动。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般是指出卖人在互联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上展示标的物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上述信息网络等方式作出承诺,达成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本案中王金磊所购产品斐讯路由器系由京东自营销售,京东即使并非生产商,也应是本合同的销售者,系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且双方系通过网络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可认定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至于京东电子商务所述王金磊退货系因斐讯公司无法兑现0元购活动,亦是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仍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根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京东通过快递将物品寄送至王金磊处,高密即为本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卓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阚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