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雪芬,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春艳,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芬与被告孙春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章雪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章雪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为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雪芬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长汪璐人民陪审员王健人民陪审员马枝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