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陈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实际居住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四季食品城2区101,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邮寄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启帆路XXX号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审判员吴智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