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兵,男,1987年2月16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津市市。

被告:吴周梅,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李兵与被告吴周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兵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兵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兵负担。        

审判员田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