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维东,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黄骏铭,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东与被告黄骏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维东以其与被告黄骏铭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维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维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丙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金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