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博,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原审被告:珠海雪朗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购人住所地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之一,本案中,网购人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博的住所在深圳市盐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