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茂、杨召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4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阅读: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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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茂,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召泽,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茂因与被上诉人杨召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杨召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周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杨召泽未作答辩。
杨召泽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杨召泽起诉请求:1.判令周茂立即停止对杨召泽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03****.5)的侵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周茂赔偿杨召泽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3.周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杨召泽于2009年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10年7月28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091003****.5、名称为“一种浮球阀的改进结构”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现仍处于有效状态。杨召泽经调查发现,周茂未经许可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杨召泽遂对周茂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完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杨召泽的专利权。
周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为:ZL20091003****.5“一种浮球阀的改进结构”。杨召泽指控周茂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嫌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管辖权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在网络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本案中,杨召泽提交的证据显示,周茂涉嫌在淘宝网站开设网络店铺,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发货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由于涉嫌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可认定广东省广州市为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广东省广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周茂以其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周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茂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杨召泽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9)粤佛岭南第8961号《公证书》等证据。该《公证书》记载,杨召泽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标识有“康晴居”“同济东路36”字样的建筑物首层一间标识有“菜鸟驿站佛山康晴居101号店”字样广告招牌店铺领取了其在淘宝网店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处工作人员还对杨召泽的委托代理人的手机淘宝物流页面拍摄了照片,物流页面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通过百世快递的广州番禺洛浦分部收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中,杨召泽对周茂提起诉讼,主张周茂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杨召泽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周茂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在网络环境下,上述司法解释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根据杨召泽提交的(2019)粤佛岭南第8961号《公证书》中记载的物流信息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通过百世快递的广州番禺洛浦分部收件,故可合理推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由于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可以认定广东省广州市为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杨召泽住所地、其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周茂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 燚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11日
涉案专利
“一种浮球阀的改进结构”发明专利
(ZL20091003****.5)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地;发货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召泽。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周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在网络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