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威海韩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东山街道第37中。法定代表人申红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诉被告威海韩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宗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