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陆广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豪,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上诉人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0112民初39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络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