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玥。

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        

原告谢玥与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谢玥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