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玉亭与美天(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2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民申4002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5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玉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美天(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再审申请人彭玉亭因与被申请人美天(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天深圳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玉亭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认定事实不准确。(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背当事人约定,判决存在不公平审理状况。(三)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民终12号判决;维持北京市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9613号判决;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美天深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申请人彭玉亭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申请人彭玉亭在二十天时间内先后三次购买涉案商品,分别为2019年4月24日购买1个,价值39元;2019年5月8日购买2个,价值78元;2019年5月14日购买500个,价值19000余元,即在2019年5月14日购买的涉案商品起诉之前,彭玉亭已经知晓涉案商品的基本情况。彭玉亭购买涉案商品的数量、频次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且彭玉亭未对其购买涉案商品的异常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可以认为彭玉亭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考虑到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除了前述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诚信原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均应适用的原则,我国立法支持知假买假,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而彭玉亭的行为显然已背离了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存在索赔牟利的可能。综上,彭玉亭所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玉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符忠良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秋心书 记 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