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新,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程州,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崔新诉被告程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新负担(已付)。        

审判长范卫民审判员陈亮审判员崔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潘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