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薛春,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与被告薛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杨威负担。代理审判员佘堆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