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
法定代表人d
上诉人a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7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在交易当时存在协议管辖约定的“交易条款”,即使有这样管辖条款也是格式合同,是无效的条款,因本案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上海市g,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网站公布的“交易条款”已告知用户,所有争端将诉诸于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f,故原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审判员王芝兰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