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树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原审第三人青岛花之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祺阳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方。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0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买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凤麟审判员刘欢飞代理审判员谢冰羚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刘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