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锡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振锋。

再审申请人郑锡河因与被申请人吴振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锡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郑锡河与吴振锋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是违背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遗漏对主要诉讼内容的认定和审理,只认定一项掩盖全面,对吴振锋不利的事实全部没有认定,对郑锡河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10日和2013年5月12日,郑锡河通过淘宝网分别向吴振锋购买了《量线出击》和《量波抓涨停》两本书以及“飞毛腿”高级版炒股软件,郑锡河收到上述两本书及涉案炒股软件后,已对炒股软件进行了远程安装。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并无不当。由于郑锡河与吴振锋双方对涉案炒股软件的质量并未作约定,而郑锡河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软件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均以郑锡河举证不能为由未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郑锡河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郑锡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锡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湘燕

审 判 员  胡晓清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