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陈震刚,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周林香,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娜与被告陈震刚、周林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孙娜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娜承担。        

审判员张成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