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某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花桥镇。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某某(昆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
审判员黄梅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