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报恩路12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晓磊,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
上诉人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晓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3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只是涉案的网络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商,本案原告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买卖交易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涉案产品的收货地为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200号,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俊
审判员郑彦鹏
审判员郑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