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

被告:崔艳婷,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江苏省东海县。吴建国与崔艳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审判员高福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