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陈召娟,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宇与被告陈召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审判员唐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