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男。

委托代理人郝瑞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浩杰。

被告(反诉被告)无锡市行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780号17、18层。

法定代表人武蓉。

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被告(反诉被告)无锡市行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的委托代理人郝瑞强,被告(反诉原告)趣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反诉被告)行知酒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诉称,2014年11月,趣拿公司在其设立的“去哪儿”网站发布团购信息,团购商品为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折扣为0.9折,团购价格为18元。我购买了该团购商品1300份,并支付了全部团购款项,且已收到趣拿公司网站发出的电子团购券。但是,趣拿公司后单方冻结了我的全部团购券,未经我同意单方退款,致使我无法进行使用团购券。经我多次发函催告,趣拿公司仍拒不履行。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趣拿公司与行知酒店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

被告(反诉原告)趣拿公司辩称并反诉称,首先,我公司与王国平就1300份酒店团购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由于趣拿公司销售人员及行知酒店授权代表的错误标价违背了趣拿公司的意志,趣拿公司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与王国平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如果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会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其次,王国平与另案4名原告一共购买了11300张团购券,而团购券有效期为一年,涉案网络服务合同对应的住宿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得到履行。最后,如果没有行知酒店授权代表刘苏里的短信确认,此错误标价根本不会上线售卖,而且行知酒店相关人员发现价格错误后,不但没有及时通知趣拿公司下线该团购券,反而伙同他人大量购买。综上,趣拿公司发现标价错误后,冻结未使用的团购券并进行退款的行为,是为了减少自身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请求驳回王国平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王国平与趣拿公司之间就1300份酒店团购券达成的网络团购合同;王国平与行知酒店连带赔偿趣拿公司诉讼支出公证费2000元。

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对反诉辩称,趣拿公司网站上标的18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趣拿公司的正常营销计划,未对趣拿公司造成损失,相应的公证费亦应由趣拿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不同意趣拿公司的反诉要求。

被告(反诉被告)行知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1日,案外人刘苏里作为授权代表与趣拿公司(乙方)就七天连锁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甲方)签订《去哪儿网团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团购券发布推广日期为自上线之日起12个月,收款账号为王云娟。《去哪儿网团购服务协议标准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乙方利用其网络、软件技术等优势,为甲方在乙方平台上发布推广其产品/服务的团购营销信息。双方合作发布、推广的团购产品/服务以乙方向用户提供电子消费凭证(或称“团购券”)的方式进行,甲方认可用户通过乙方平台取得的电子消费凭证。乙方按照协议附件约定的团购单价收取用户购买甲方产品/服务的团购费用(团购单价×用户购买的团购券数量),并按照协议附件约定的团购产品/服务结算单价与甲方结算费用(结算单价×实际验证消费的团购券数量),团购费与结算费用之间的差额为乙方服务费用,归乙方所有。除明显笔误外,已发布的团购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且该等修改不得损害消费者权利。团购协议附件“方案介绍”中约定传统双床房门店价为208元,方案结算价为104元;团购协议附件“购买须知”中约定不限最高骆驼券(团购券)数量,不限购骆驼券,不限用骆驼券。

同日,刘苏里作为授权代表就7天连锁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甲方)与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去哪儿酒店预订服务协议—现返》,就趣拿公司收取服务费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在后续合作中,服务费发票上所开具的购买方名称为行知酒店,且刘苏里代表行知酒店于2014年12月22日将其与趣拿公司合作的收款账号由王云娟账号变更为行知酒店法定代表人武蓉账号,趣拿公司与武蓉账号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记录。

2014年11月6日13点20分,王国平在去哪儿网上以每份18元的价格购买原价116元的“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团购券1300份,团购券有效时间截至2015年8月11日。庭审中,趣拿公司与王国平共同确认趣拿公司已将购买1300份团购券的价款全部退还给王国平。趣拿公司明确,对所购买的团购券可进行转让。

为了证明趣拿公司所标注的团购单价18元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价格亦为同类型酒店同时期的普遍价格,王国平提交了(2014)锡证民内字第552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去哪儿网团购栏目下选择:入住城市为无锡,位置为全部,分类为经济型,价格为1元-30元,一共有61个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仅59元起,网络售价179元布丁酒店无锡欧风街店大床房c/标准房/大床房B/单人房1晚”进入相应页面,其中使用时段显示“2014-03-12至2015-03-31周五周六需要凭券到店另付15元入住”。在搜索栏中输入“迎松”,点击搜索,可进入“[无锡迎松旅馆]仅29元起,最高网络售价128元的无锡迎松宾馆单人间/标准间/单人标准间1晚”页面。对上述公证书,趣拿公司主张公证书中所涉酒店与涉案的七天酒店并非同一类型,二者并无可比性。

根据去哪儿网供应链管理系统,方案编号为PKG000197575的记录显示:商家名称为7天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签约经理为leon.lin,门店价为208元,团购价为116元,结算价为109元,修改状态变更时间为2014-12-19。点击“查看历史”,其中在2014年10月28日17:05时,签约经理leon.lin进行操作,将团购价由109元变价为129元,结算价由104元变价为121元,17:17商家以短信进行确认,同意变更价格,17:20团购价格申请生效。在2014年11月5日10:16时,签约经理leon.lin进行操作,将团购价由129元变价为116元,结算价由121元变价为7元,10:17商家以短信进行确认,同意变更价格,10:20团购价格申请生效。根据趣拿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在11月5日对价格进行变更时,趣拿公司向刘苏里手机发送短信“您的团品传统双床房团购价由129元变价为116元,结算价由121元变价为7元,‘同意’请回复000197575*1,‘反对’请回复000197575*0。2小时内有效,回复免费”。对此,刘苏里手机回复“000197575*1”。趣拿公司庭审中称,由于当时趣拿公司开展活动,将受益的90%返利给用户,故系统自动将团购价116元与结算价7元的差价让利给用户,以致最终以每份18元的价格销售给用户。对此趣拿公司提交了网站后台代码,以说明从结算价7元到对外售卖价格18元之间的系统后台计算逻辑。趣拿公司团购券管理系统显示,名为“王云娟”的用户以18元的价格购买涉案团购券15份,且均已消费。趣拿公司对内部系统、用户中心后台管理系统、计算逻辑的后台代码均进行了公证。

2014年11月17日,趣拿公司内部邮件通报“订单130236204228的支付信息中,持卡人姓名为王云娟,与商家结算人姓名相同,判定为商家刷单”、“商家所下订单130236151326所对应uid165369243注册ip地址为114.225.21.148,以该ip地址注册的uid所下订单判定为商家刷单”,其中被判定为商家刷单的订单包括涉案5个订单。相应邮件还附上了标错价格订单所对应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截图。2014年12月2日趣拿公司内部对员工林勇错误修改酒店结算价格的事件进行了销售违规通报,并扣除林勇绩效奖金2000元。

趣拿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7天酒店官方网站、携程网、美团网上7天连锁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于2015年5月期间,同一房型的销售价格在137元到187元之间。就本案所涉团购券,对于已经消费部分,行知酒店不同意趣拿公司按7元进行结算,要求按照109元结算,双方经多次沟通,趣拿公司对部分已按7元结算的团购按109元进行了补充打款。对此,趣拿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后台截图和银行回单予以证明,并对电子邮件、后台截图进行了公证,对银行回单亦提交了网络验证截图。

根据去哪儿网内部系统截图,王国平及案外另4个用户均购买千余份涉案团购券。5个用户的注册时间均为2014年11月6日,购买时间亦均为2014年11月6日中午时段,注册IP地址相同,且该注册IP地址与行知酒店于2014年11月6日登录去哪儿网或酒店后台管理系统的IP地址一致。对此,趣拿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公证书。

趣拿公司申请涉案团购券经办人林勇出庭作证,证明对团购价格进行改变无需签订合同,趣拿公司销售人员将价格录入系统后,系统会自动发短信给商家签约时预留的手机号,商家短信确认后,价格在系统中自动修改。由于其本人的疏忽,在系统改价操作页面进行改价时,误将服务费7元写成了结算价7元。后来行知酒店刘苏里对改价短信进行了确认,故团购价实际购买价只需18元。

上述事实,有《去哪儿网团购服务协议》及附件、《收款账户、签章备案表》、账户明细、现返协议、发票、电子邮件、管理系统截图、用户中心后台管理系统截图、短信记录、后台代码截图、网页打印件、银行电子回单、证人证言、公证书等为证,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尽管是刘苏里与趣拿公司签订的《去哪儿网团购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但结合后续趣拿公司与行知酒店法定代表人武蓉账户的资金往来、团购服务发票上以行知酒店作为付款人等事实,足以认定行知酒店知悉并认可刘苏里代表其与趣拿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尽管协议附件中就传统双床房约定的结算价为104元,但根据去哪儿网供应链管理系统显示,行知酒店有权就结算价进行调整,并以短信的形式对调价进行确认。综上,上述协议及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依法成立的合同,签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有关具体的团购价格,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随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本案中存在2个合同关系,即用户与趣拿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趣拿公司与行知酒店之间的团购服务协议。趣拿公司以其与行知酒店之间协议所约定的团购价为基础,向用户出售行知酒店团购券,而团购价与结算价之间的服务费即为趣拿公司的获利。王国平以18元的价格购买了1300份团购券,与该网络买卖合同相对应的是趣拿公司与行知酒店之间的团购协议。按照交易惯例,行知酒店可以就结算价和团购价进行调整,对调整的价格以短信确认的方式进行。就具体流程而言,首先由趣拿公司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对价格进行修改,然后系统自动给行知酒店联系人发送短信,在获取短信确认信息后,系统自动对价格进行修改。由于趣拿公司工作人员误将服务费7元写成了结算价7元,而行知酒店工作人员对于结算价7元的短信亦进行了确认,故系统按照趣拿公司当时将服务费的90%返利给用户的计算逻辑,自动将团购价格变更为了18元。现王国平要求继续履行1300份酒店团购券,与此同时,趣拿公司则以欺诈、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为由要求撤销王国平与趣拿公司之间的1300份团购券。如何认定涉案王国平从趣拿公司购买的1300份团购券的买卖合同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此,本院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但是趣拿公司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即销售单价存在着认识上的重大错误。在王国平购买团购券时,趣拿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团购价116元,但表示出来的却为团购价18元。由于趣拿公司意思表示的错误,以致在用户与趣拿公司的团购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因为根据趣拿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信息,从纵向看,涉案7天连锁酒店的价格均在100元以上;根据其他网站的售卖信息,从横向看,涉案7天连锁酒店价格亦至少在100元以上。尽管王国平也对同时期的酒店价格进行了公证,但所涉酒店与涉案7天连锁并非同一类型,且从王国平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到即使设施较为简陋的旅馆,亦至少需要29元。综上,由于趣拿公司意思表示不真实,且如果以18元的团购券购得服务,将造成合同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严重不对等,故对于趣拿公司要求撤销其与王国平之间就1300份酒店团购券达成的团购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相关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被撤销,是趣拿公司工作人员过失标错价格所致,故对趣拿公司要求王国平与行知酒店连带赔偿诉讼所支出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根据趣拿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王国平在内的5位购买上千份团购券的用户于同一天注册为去哪儿网新用户,并于同一天同一时段购买涉案团购券;5人注册为去哪儿用户的IP地址与行知酒店当日登录去哪儿网的IP地址相同;名为王云娟的用户购买了多份团购券,而行知酒店曾以王云娟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尽管根据以上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王国平与行知酒店恶意串通,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并非绝对的善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不当损害他人利益。虽然用户的购买动机对用户与趣拿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不产生直接影响,但如果购买动机是建立在不当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获取与自身给付并不匹配的获益,那么此类行为就是不恰当的,本院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另外,趣拿公司还以行知酒店及王国平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而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趣拿公司并非由于他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而是因为自己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的错误,故对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被告)行知酒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1300份7天连锁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酒店团购券达成的网络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五元,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八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平负担一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敏人民陪审员袁卫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游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