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雪梅,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24层(28层),组织机构代码69600187-9。法定代表人:关志宏。        

原告欧雪梅诉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雪梅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雪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雪梅撤回对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雪梅负担。        

审判员曹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