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捷,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陈少红,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谷捷与被告陈少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谷捷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谷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捷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谷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王妍杰
原告:谷捷,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陈少红,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谷捷与被告陈少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谷捷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谷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捷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谷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王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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