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广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韩洋,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景广成与被告韩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景广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广成负担。审判员谭舒戈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