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孙艳玥,女,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孙艳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何旺来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旺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何旺来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审判长殷南鹏人民陪审员梁淑鸣人民陪审员周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梁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