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贤贺,男,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吴曦,女,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贺与被告吴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贤贺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贤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505元,由原告李贤贺负担。审判长林伦兵人民陪审员黄慧贞人民陪审员宁慧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