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搜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78号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斌云,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冉,女,1989年2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震东,男,1975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爽,北京华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4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
上诉人搜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震东、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佰陆拾度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袁震东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6月22日,我作为叁佰陆拾度公司的注册用户,在www.jd.com网站上购买商品,商品名称:新一轮生肖邮票收藏大全套全新原版含80版猴票,商品编号:1006486357(以下简称涉案邮票)。根据商品信息网络页面,搜藏公司为该商品发货并提供服务。我收到上述邮票后,发现明显不符合全新正品应有的品质,污痕明显,且存在修补拼接痕迹。经鉴定,上述邮票不是全新原版票。故我要求搜藏公司及叁佰陆拾度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但二公司均坚决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搜藏公司及叁佰陆拾度公司停止销售假冒伪劣邮票;返还购票款14800元;按三倍赔偿损失59200元、赔偿鉴定费1500元。
搜藏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的商品没有瑕疵,质量没有问题。对鉴定书我公司不予认可,检材无法证实就是我公司提供的商品。袁震东自行委托鉴定,真实性不予认可。袁震东没有直接在我公司购买商品,不同意袁震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叁佰陆拾度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是京东网上商城的网络运营商,对搜藏公司的主体进行了审查。我公司为各销售商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并不销售实物。销售商利用网站上传其商品,展示其商品。涉案邮票销售商为搜藏公司而非我公司,我公司作为京东网上商城运营商出于审慎考虑,在尚未确定涉案邮票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我公司已经将涉案商品在京东网上商城的网页删除。所以,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震东向搜藏公司经营的京东网上商城购买涉案邮票,搜藏公司接受订单后实际发货,袁震东亦签收货物,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庭审中,搜藏公司称其出售邮票均加有塑封,但根据袁震东购买时的网页截图显示,涉案邮票并没有加塑封,故对于搜藏公司的陈述不予采信。
袁震东已提交证据证明其自搜藏公司购买了涉案邮票,搜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袁震东自行调换了所提交之涉案邮票,故认定袁震东提交之涉案邮票购买自搜藏公司。搜藏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之问题。本案中,搜藏公司在京东网上商城中宣传涉案邮票为全新原版邮票。而根据两次鉴定意见书载明,涉案邮票中的猴票为人为处理的翻新票,该种翻新并不能形成品相中的全新原版。该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认定搜藏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
故袁震东要求退还商品价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计收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搜藏公司在产品宣传页面上将邮票的品相作出虚假宣传,导致袁震东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向袁震东作出赔偿。袁震东要求搜藏公司三倍赔偿592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袁震东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费用,该费用发生于诉前,且其主张的三倍赔偿已足以弥补其鉴定费损失,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中袁震东委托鉴定的费用属于诉讼费范畴,法院对于该费用的承担将作出决定。现涉案商品已下架,故对于袁震东主张停止销售假冒伪劣邮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网站平台的维护者,并非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于2015年6月判决:一、搜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袁震东商品价款一万四千八百元,袁震东同时向搜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新一轮生肖邮票收藏大全套全新原版含80版猴票”邮票一套;二、搜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震东五万九千二百元;三、驳回袁震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搜藏公司不服,仍持原审抗辩意见上诉至本院,另认为原判第二项数额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袁震东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袁震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袁震东作为会员在www.jd.com网站购买了“新一轮生肖邮票收藏大全套全新原版含80版猴票”,商品编号:1006486357,订单编号:615831969,价款为14800元。www.jd.com为叁佰陆拾度公司运营京东网上商城的网址。对于上述邮票的品相,表述为全新原票。在上述邮票所在商品网页上,载明商品卖家为搜藏天下旗舰店,公司名称为搜藏公司,商品由搜藏天下旗舰店从北京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搜藏公司向袁震东出具了统一专用收藏票。
袁震东称于2014年5月左右经朋友提醒,对于涉案邮票中猴票是否为全新原版产生质疑,并向叁佰陆拾度公司提出退货,但遭拒绝。
2014年6月25日,袁震东自行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涉案邮票中猴票是否为全新原版票进行鉴定。2014年7月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京安拓普(2014)鉴(邮)字第0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材邮票为真票,但该邮票曾经使用并被修补过,可以判定该邮票应当属于用信销邮票修补变造冒充好票,而不是全新原版票。对于该鉴定结论,搜藏公司及叁佰陆拾度公司均不予认可。
袁震东于诉讼中再次申请就涉案邮票中猴票是否为全新原版进行鉴定,搜藏公司与叁佰陆拾度公司对于检材不予认可,称无法获知该检材是否为搜藏公司所售邮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标的物票面颜色不均,至号、面值及文字信息字体墨色局部有脱落现象,且字体及字体周围颜色有经过涂改痕迹,金丝猴疃线条墨色暗淡,纸面齿轮尖处有磨损痕迹,在紫外荧光灯照射下,邮票整体表现表现存在明显差距。鉴定标的物应经过人为处理。
原审审理中,搜藏公司称其出售邮票均有塑封,而袁震东提交邮票并没有塑封。袁震东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邮票自始没有塑封。根据涉案邮票出售网页对于邮票的展示图片显示,邮票均没有进行塑封。搜藏公司称宣传用图片为了方便展示没有塑封,而正是发货时会有塑封。
叁佰陆拾度公司提交了搜藏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函,载明京东网上商城(www.jd.com)上名为“搜藏天下旗舰店”的店铺由搜藏公司所有及经营。该店铺宣传页面及店内各商品展示页面的内容均由搜藏公司上传、维护;店内商品由搜藏公司销售、配送及提供售后服务。编号为1006486357的商品为“新一轮生肖邮票收藏大全套全新原版含80版猴票”,由搜藏公司根据编号615831969订单发出。叁佰陆拾度公司称已将“新一轮生肖邮票收藏大全套全新原版含80版猴票”商品下架并提供了京东网上商城搜索结果网页截图加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袁震东以15600元的价格在京东网上商城购买搜藏公司销售的一套邮票(与涉案邮票同款),后于2013年6月23日申请退货成功。袁震东主张退货是因为邮票表面有污渍,第二次购买后没有发现明显问题,其自认熟悉京东网上商城退货流程。
本院审理中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袁震东提交的涉案邮票商品信息截图、收藏票、鉴定意见书、说明函、网页截图和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案由。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本案的法律性质,案由相应确定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涉案邮票不适用无期限退货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袁震东未于收到涉案邮票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涉案邮票并非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不适用无期限退货的规定。三、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袁震东是京东网上商城的会员,熟悉该网站退货流程。尤其是袁震东曾经购买搜藏公司经营的与涉案邮票同款的邮票,后于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成功,其再次购买搜藏公司经营的涉案邮票,理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袁震东于2013年6月22日购买涉案邮票,未在七天之内查验涉案邮票的真伪并作出相应处理,不符合常理。
袁震东于2014年5月提出退货,其保管、控制涉案邮票11个月,此期间搜藏公司丧失占有,故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袁震东,即由其举证证明其提交的邮票是搜藏公司出售。现其不能举证证明现其提交的邮票是搜藏公司出售,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审理中,袁震东申请就涉案邮票中猴票是否为全新原版进行鉴定,搜藏公司与叁佰陆拾度公司对于检材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本案的鉴定意见,无法采用。为了规范网络购物行为,保护电商、网络卖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院改判驳回袁震东的诉讼请求。
综上,搜藏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5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袁震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费4000元,由袁震东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袁震东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袁震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新华
代理审判员沈放
代理审判员胡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