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文皖,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镇江市。

被告:张玉,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徐文皖与被告张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皖于2017年8月2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文皖负担。审判员胡绪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胜楠